近年来,许多行业中介业务日益火爆,在合同最终没有成立的情况下,中介人是否有权索取中介费?这一直是大家在选择中介服务时担心的问题。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王某差旅费5000元。
2012年6月,被告刘某向原告王某表示到北京可联系到工程,于是双方约定,先由被告去联系,等有九成把握就通知原告,成功后被告可按工程造价的3%取得中介费。为此,原告先后共预借给被告费用5000元。被告在北京联系到两座桥梁建筑工程,原告委派人已与相对人达成初步协议,至同年11月,因工程手续不全,原告未与相对人订立成合同,并叫被告补写一份借到原告差旅费5000元的借条。事后原告向被告索取该5000元借款,被告以该款应作中介费为由拒付,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5000元费用的合理支出项目及必要凭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争议性质属居间合同纠纷,被告应提供而不能提供费用项目和凭证说明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及具体数额,原告有权拒绝承担,被告未促成合同成立,无权取得报酬。据此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王某差旅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