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癔症女子谎称机上有炸弹致使飞机迫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28岁的王某在乘坐飞机时谎称有炸弹,并以自杀相威胁与乘务人员对峙,最终致使飞机迫降在甘肃省嘉峪关市国际机场,经航空公司测算,此次飞机迫降共造成经济损失22万余元。检察机关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乘坐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由北京飞往新疆乌鲁木齐的kn2273次航班期间,用随身携带的“笔刀”,在一本《中国联航》宣传册上,书写“飞机上有tnt,还有30分钟一声巨响,真的上青天,很多人一起灭亡”等文字内容,并将此本宣传册相继传递给临近的二名乘客。后被告人王某在机组乘务人员对其劝阻的过程中又扬言引爆炸药,并以持刀自杀相威胁与乘务人员对峙,最终致使飞机迫降在甘肃省嘉峪关市国际机场。期间甘肃省嘉峪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出动警力200余人,并动用排爆设备用于安全疏散乘客、排除爆炸危险。后经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测算,此次飞机迫降共造成经济损失22万余元。

  2007年间,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以提供本人照片以及虚假身份信息的方式,分别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先后通过他人伪造姓名为东方某某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姓名为隋某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0月13日被甘肃省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抓获。

  庭上,被告人王某表示认罪,但表示,自己当时处于发病状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只是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而没有直接参与假身份证的制作,故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购买身份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在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结论作出前已如实供述了关于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诊断为癔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情感爆发状态,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乘坐航班时编造以爆炸威胁为内容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向他人提供个人照片及虚假信息,用于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与其所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辩称自己当时处于发病状态,请求法庭对其所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从轻处罚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只是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而没有直接参与假身份证的制作,故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向制假人出资并提供照片及部分身份信息的事实,起获的两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亦佐证该情节,王某与他人形成了制假贩假的共同故意,其行为符合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在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结论做出前已如实供述了关于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抓获王某时已从其身上起获了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掌握了其犯罪的重要证据,故其如实供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属于自首;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据,故其如实供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属于自首;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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