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假释的撤销事由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7日 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1) 犯新罪;(2)被发现“漏罪”;(3)有违法行为;(4)有违反假释规则行为的,应当撤销假释。对因为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按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方式数罪并罚。对因为被发现“漏罪”而撤销假释的,按照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方式数罪并罚。因为有违法或违规行为被撤销假释的,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注意:①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罪犯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只要该新犯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仍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例如甲因合同诈骗罪被判 10年有期徒刑,服刑8年后于2001年3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1年3月8日起至2003年3月7日止,甲在2003年1月6日盗窃一辆汽车(在考验期内犯新罪)。该起盗窃罪行在2003年8月案发。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对甲盗窃罪定罪处罚,比如判处有期徒刑12年;
  b、撤销假释,在追究甲盗窃罪行时尽管考验期已满,仍然应当撤销假释;
  c?先减后并,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2年(10年-8年=2年,实际等于考验期,因为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与新罪(盗窃罪)刑期12年按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经过的考验期不能抵刑期。
  ②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发现罪犯在假释之前有漏罪未经处理的,如果该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仅对该漏罪定罪处罚,不产生撤销假释的效果。例如甲因合同诈骗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服刑8年后于2001年3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1年3月8日起至2003年3月7日止。公安机关在2003年8月发现甲曾在15年前谋杀了自己的妻子(非假释考验期间的罪行,即漏罪)。正确的处理方法是:a?甲的谋杀罪行未过追诉时效,应予追诉,b?不撤销假释,因为甲考验期已满。
  ③假如②中的甲的谋杀罪行(漏罪)是在假释考验期内(自2001年3月8日起至2003年3月7日止)被发现的,则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并罚的方法是“先并后减”:将故意杀人罪判处的刑期(比如15年)与原判决(合同诈骗罪)的刑期10年,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先并,比如20年),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8年(20-8= 12),甲最终还要服刑12年。或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有效,算作其20年刑期已经执行了8年。
  ④假如③中的甲杀人罪行被判处了死刑或无期徒刑,则数罪并罚极为简单:按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推荐阅读:
假释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典的上述规定,假释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1.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更多》》
假释考验期的规定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更多》》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