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罗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 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8年6月3日 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罗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 的认定—%基本情况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被告人:罗露,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 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大专文化,系苏州市第十中 学教师。2002年6月11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 系统罪被逮捕。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罗露于2002年5月18日,利用其事先 获取的江苏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站点服务器的 IP地址、账号用户名及密码,先后两次非法登陆 江苏省中小学生信息技术等级考试网站,刪除了100个文件,造成85所学校9991名考生的成绩被雇除。后江苏省 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组织将备份文件重新上传,方将数据恢复。据 此,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露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 机信息系统罪,请求依法惩处。(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罗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委托辩护 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罗露触犯刑法第286条第2款构成破坏计算 机系统罪,依据不足。罗露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罗露虽对部 分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级考试成绩进行了删除,对该考试造成一定影 响,但未打乱整个考试秩序,也未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因此不应 定罪。同时认为该计算机系统不是很完善,漏洞很多。.被告人罗露 认罪态度较好。在苏州市第十中学任教期间,表现良好,并为学校 节省了大量资金,要求对其公正判决。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沧浪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2002年5月18日,被告人 罗露利用其事先从客户端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获取的江苏省 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FTP站点服务器的IP地址、账号用户名及密 码,从苏州市第十中学计算机信息中心办公室其个人使用的计算机 上,先后两次使用Leapfy软件非法登陆江苏省中小学生信息技术 等级考试网站(江苏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专用服务器),执行删 除文件命令,删除了 100个RST文件(江苏省中小学生信息技术 等级考试考生成绩文件),造成85所学校9991名考生的成绩被删 除。后经江苏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组织各考点将备份文件重新上 传,方将数据恢复。(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证人储庆生、蒋锁良的证言证实:在2002年5月18日,省会 考办专用服务器上考生成绩文件被删除的事实。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罗露对被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了其出于恶作剧及 炫耀技术的念头,在学校办公室利用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两次非法 登录江苏省中小学生信息技术等级考试网站,并且执行删除文件命 令,从而删除考生成绩文件的时间和经过。书证物证江苏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数据库资料证实了省会考办 FTP站点服务器两次被IP地址为61.177.3.159的计算机非法登 录和被删除100个RST文件的情况。江苏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出具的损失情况说明,表明了 事后由省会考办组织将备份文件重新上传,从而将数据恢复的事 实。苏州市第十中学计算机服务器记录、苏州电信局业务档案 及情况说明证明61.177.3.159对应的用户为苏州市第十中学,并 佐证了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査笔录侦査实验记录证实了从客户端利用SQL SERVER企业管理器 可以获取省会考办FTP站点服务器的IP地址、账号用户名及密 码,以及使用Leapfy软件登陆省会考办FTP站点服务器可以删除 考试文件,并且所留下的日志记录与案发时相一致。四、判案理由沧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露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 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刪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86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霣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 亊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关于辩 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露作为计算机专职教 师,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文件删除的后果,客观上仍实施 了非法登陆江苏省中小学生信息技术等级考试网站和删除文件的行 为,并造成9991名考生成绩被删除的严重后果,符合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罗 露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五、定案结论沧浪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2款、 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罗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缓刑1年。六、法理解说沧浪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曾有人形象地把计算机犯罪称为“高技术下的阴影”,计算机 犯罪确实是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不和谐产物。在以计 算机应用为特征的信息网络已成为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 和科学技术领域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的同时,随之而来的计算 机犯罪问題也越来越突出。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我国刑法没 有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 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无法 定罪处罚。刑法修订后,这种情况才得以改变。1997年修订后的 刑法中新增加了计算机犯罪方面的条款,其中第286条对破坏计算 机信息系统罪作了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 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制作或传播破坏性程序,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286条的第3款采用叙明罪状的立法方法 对该葬作出了规定。其犯罪构成是: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高智商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主体具 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年轻人居多,内部人员作案居多等。本案中的 被告人系一名具有大专文化的计算机专职教师,负责学校的计算机 网络建设,参与了江苏省高二年级计算机等级考试监考工作,具有 一定的典型性。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计算机信息 系统而对其功能或对其数据和应用程序加以破坏,明知是破坏性程 序而仍故意进行制作或者传播。实施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 为了报复他人,有的是为了敲诈钱财,有的是出于恶作剧、显示智 力等动机。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对本罪故意的认定。本 案中被告人出于一种发泄不满、恶作剧和炫耀技术的犯罪动机,主 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文件删除的后果;客观上仍实施了非法 登录江苏省中小学生信息技术等级考试网站和删除文件的行为,其 主观故意是显而易见的。3.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系统的安 全运行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人和合法用户的合法权 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数据、应用程序和系 统功能。本案侵犯的客体也正在于此。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 (1)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从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2)行为人 对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 改,造成严重后果;(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 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本案中,芕露的行为 符合第二种形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结果犯,刑法第286条中有三款都明 确规定,造成的影响必须是“后果严重”。“后果严重”,主要指严 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因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被破坏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等。本案庭审中的诉辨焦点正在于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后 果严重”主要是考虑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情况:首先,看计算机数据 本身的重要程度和硎除、修改、增加數据的数量。其次,看损失大 小,包括两个方面,即系统本身的直接损失和由此造成的间接损 失,间接损失包括造成的不良影响和为恢复而增加的费用。最后, 看工作受影响的程度,如果系统瘫痪时间较长,一段时间无法恢 复,当属“后果特别严重”;即使系统没有瘫痪,但使正常的工作 受到影响,也应作为界定“后果严重”的标准。此外,从事信息服 务和管理的系统管理员、程序员、操作员,由于他们具备搮作计算 机的条件,并具有计算机技术和知识,犯罪后有条件逃避侦查、起诉,又利用职务之便,知法犯法等,都应当属于“后果严重”。本案中,江苏省中小学生信息技术等级考试作为省级组织的统 一考试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严肃性。罗露作为计算机专职教师并负 责学校的计算机网络建设,深知这些文件被删掉后,如果没有备份 就很难恢复。如果学校要重新考试,会给学生造成很大影响。但被 告人仍实施了非法登录江苏省中小学生信息技术等级考试网站和刪 除文件的行为,直接导致100个RST文件(江苏省中小学生信息 技术等级考试考生成绩文件)灭失,造成85所学校9991名考生成 绩被删除,不得不进行重新上传备份文件的重复劳作,耗费了大量 的时间和人力物力,造成56200元的经济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 了 “黑客攻击会考网站”的恐慌,对考生造成了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以及对校方的不信任,给会考工作带来了混乱,给社会带来了不良 影响,其行为涉及江苏省的许多中学,影响面较广,其社会危害性 达到了 “后果严重”的程度。至于采取措施能否使文件恢复,則属 于补救措施,应当在量刑中考虑。因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露的 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罗露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依照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一审法院 鉴于枝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综合本案的其他量刑情节,予以酌情从 轻处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 缓刑1年是恰当的。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