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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多次入室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年1月4日 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多次入室盗窃案,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8月中旬某夜,被告人农某伙同农一(另案处理)窜到天等县都康乡永隆村伏隆屯言建新家中,盗走一个电高压锅、一台小型切割机、一台电钻机、一台手磨机、一把斧头和现金二十几元人民币。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高压锅价值人民币210元、被盗电切割机价值人民币182元、被盗电钻价值人民币128元、被盗手磨机价值人民币151元。

  2012年8月中旬某夜,被告人农某与农一(另案处理)进入天等县都康乡永隆村伏隆屯覃某家盗窃,盗走一个水泵、四条项链、一个玉手镯、一只小翡翠狮子、三个台灯和约人民币100元。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水泵价值人民币296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翡翠狮子价值人民币200元。

  2012年8月中旬某夜,被告人农某与农一(另案处理)从围墙爬入天等县都康乡永隆村伏隆屯周某家盗窃,盗走现金20多元和二瓶白酒。

  2012年4月份的某日下午,被告人农某趁天等县都康乡永隆村山内小屯梁某的代销店内无人,就爬上代销店的房顶并从房顶的楼梯进入代销店进行盗窃,盗走现金1500元和一条红塔山香烟及一些零包香烟;2012年8月份下旬某日,被告人农某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梁某的代销店,并盗走两条红塔山香烟。

  2012年2月中旬某夜,被告人农某趁天等县都康乡永隆村三旧屯农二及其家人熟睡之机,用锯子将农二家后门的门闩锯断进入农二家进行盗窃,盗走现金300元和四个废旧摩托车电瓶及一些少量的废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农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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