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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路上伸贼手 悔罪退脏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8月30日上午,被告人刘开开因在回家的路上,盗得同乡的打工钱后能悔罪退赃,被广西金城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1月17日,家住四川省古蔺县土城乡风光村的刘开开,在广西梧州市打工返乡时,与同乡一起打工的罗某某乘坐从梧州开往贵阳的一辆大客车,两人并排坐在客车最后一排的位置上。次日凌晨5时许,刘开开见到熟睡中的罗某某上衣口袋内有现金,便趁机盗得其上衣口袋现金共计14700元。6时许,当车行至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路段时,罗某某醒来后发现自已身上所带的打工钱不见了,于是报了警,接着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遂依法对车上的乘客进行搜身,则从刘开开的衣服口袋内搜出人民币3295元,从其左脚的鞋内搜出人民币4100元,从其右脚的鞋内搜出人民币9800元。

  2012年1月18日,刘开开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2012年8月6日,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开开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金城江区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中,被告人刘开开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态度较好。该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开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罗某某熟睡之机,秘密窃取其现金人民币14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刘开开案后,其家属代其向被害人罗某某赔礼道歉,取得了罗某某的谅解,以及被告人刘开开能当庭自愿认罪和在判决宣告之前,其的亲属代其退赃和缴纳罚金,可视其有悔罪表现,这些均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刘开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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