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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7日 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颁布日期:2000年03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已于2000年3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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