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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网警会抓你 组织卖淫罪的对象是一人还是数人?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5日 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在什么情况下网警会抓你,组织卖淫罪的对象是一人还是数人

 宋律师,长沙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什么情况下网警会抓你

一、在什么情况下网警会抓人

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二、网络警察的工作机制

网络警察的工作职责与任务,必须靠高效的工作机制去保证完成。反过来讲,网络警察的工作机制的建立又必须以网络警察的工作职责与任务为依据,从而保证实现网络警察存在的意义。

1、建立国家级的网络管理协调机构,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中国的网络安全是由各部委交叉管理,公安部、安全部,保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以及信息产业部都在管理,职责不清、协调困难等情况不可避免。为适应保障网络安全的需要,必须组建"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用于协调各部门的职能。

全球已经有类似的经验,如印度的"国家电脑警察委员会"就是这样的中国性网络与信息管理机构。之下可以设立有关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机构,比如"网络犯罪监察与防范中心"、"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关键网络系统灾难恢复中心"、"病毒检测和防治中心"、"CA认证中心"、"商业密码监管中心"、"信息密码监管中心"、"信息对抗研究中心"等,做到职责明确、协调统一。

2、在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网络警察机构,担负起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和打击网络刑事犯罪的职能。根据公安部的部署,中国已有20多个省份成立了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以专门用于应付网络犯罪。

从1998年开始,中国公安机关陆续扩编其原先所辖的计算机信息监管队伍,成立"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处",有些地区还将该工作延伸到区一级的公安分局,在分局成立相应的科,负责互联网的监管。这为加强网络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力地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

网络世界虽然相对于现实世界,他可能会更加自由,会成为大多数人娱乐和放松的首选场所,但是,网络也不是全然无拘无束的,在网络世界中我们依然要遵循现实中的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网民。

组织卖淫罪的对象是一人还是数人?

大家都知道组织卖淫罪的对象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但是对于他人的理解大家可能有点不太明白。大家可能会问组织卖淫的对象是一人还是数人下面律图为大家解答。

一、组织卖淫罪的对象是一人还是数人

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可以是多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在司法实践中组织男性卖淫是构成本罪的。

二、组织卖淫罪的罪与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三、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 有本质的区别: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在组织他人卖淫的 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 成犯罪;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 成要件。

四、组织卖淫罪中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是指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 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 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 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 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 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 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组织卖淫罪的对象不限于多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只要组织者组织了卖淫行为都会构成本罪。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组织卖淫罪的知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致电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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